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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政策及对口学区信息
时间 2016.04.19 阅读量
2016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2016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2016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信息公开,操作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2016学年向社会公开的幼儿园招生信息主要有:(1)2016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2)浦东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范围、办学等级和收费标准。(3)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监督电话。相关招生信息将在浦东新区教育门户网站及浦东新区学前教育网站进行公布。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园。浦东新区2016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应遵循“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或考试,不得以所谓的测试成绩选拔和录取幼儿。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优先满足对口地段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必须严格根据相关政策组织招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招生管理
(一)招生对象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到幼儿园报名或登记。
1、户籍与房产一致,按本区常住户籍对口入园的适龄儿童:须持有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户籍和相对应的住宅类房产证。户主须是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儿童本人是户主的,需提供儿童本人或父母为产权人的房产证,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园,符合政策的二孩除外。
2、本区户籍,因人户分离需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园的适龄儿童:须持有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户籍和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房屋产权人须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须待区域内户籍与房产一致的儿童安排后,视幼儿园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园。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园,符合政策的二孩除外。
本市户籍持有招生区域内经适房或廉租房证明的适龄儿童参照办理。
3、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在本区)且满标准积分的适龄儿童:持有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房屋产权人须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须待区域内有本区户籍和房产的儿童安排后,视幼儿园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园。无房产证的,在本区有合法居住证明的,按实际居住地址,视幼儿园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园。
4、动迁户适龄儿童:因动迁原因,户籍暂没有迁入的,在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具备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凭动迁安置协议书地址安排入园。在本区有合法居住证明的,按实际居住地址,视幼儿园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园。
5、本市外区县户籍,在招生区域内有合法居住证明的适龄儿童:按实际居住地址,视幼儿园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园。
6、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香港、澳门、台湾儿童须凭身份证明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外籍儿童须持外国护照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按实际居住地址,视幼儿园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园。
7、非本市户籍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儿童本人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在本区)或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本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持有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房屋产权人须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按房产证地址,视幼儿园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园。无房产证的,在本区有合法居住证明的,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尚有余额的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报名。
8、有智力、听力等障碍的、持有本区户籍的特殊儿童:可到爱心幼儿园或上南三村幼儿园特教班报名。
(二)招生办法
1、明确招生地段
各教育署在对现有学前教育资源、适龄儿童人数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确定2016学年各幼儿园招生地段,并报教育局基教处审核。
2、发布招生公告
由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发布幼儿园招生通告,各级各类幼儿园按规定在招生范围内张贴招生通告。
各民办幼儿园自行印制的招生简章及其它宣传资料须到所属教育署备案。
3、组织招生工作
(1)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园所规模、核定班额认真组织招生工作,任何幼儿园不得招收不符合入园条件的儿童。
(2)招生过程中,各幼儿园须认真核查儿童出生证、户籍证、房产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仔细登记儿童实际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儿童的报名信息真实、完整。
(3)入园矛盾突出区域可在定点幼儿园集中报名、由教育署统筹安排。
(4)各幼儿园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学籍登录工作。
4、2016学年招生工作时间表
3月1日-3月18日     招生摸底调研
3月21日-4月8日     划分招生地段
5月4日-5月13日     公布招生信息,发布招生通告
5月14、15、21、22日  幼儿园组织新生报名工作
6月10日前            幼儿园完成新生录取通知工作
6月13日-6月30日    登录新生学籍
 
四、违纪违规处罚
幼儿园招生时,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将追究负有责任的幼儿园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注意事项
1、各幼儿园要认真制订招生方案,精心组织招生工作,实行规范招生。要认真做好招生前的准备工作;在招生过程中妥善地处理各种问题,对家长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招生工作结束后,做好学籍登录工作,做到信息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2、儿童入园前须根据规定到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并向幼儿园递交体检报告。
3、本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来源:各区县教育局官网 由赢在起点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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